据官网APP消息,广电规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于6月24日发布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促进微短剧的总局繁荣和健康发展,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计划剧管该办法中提到将微短剧按投资额度和题材分为三类,出台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微短一类微短剧是理新类施指投资较大或涉及政治、军事等特殊题材的投资题材剧集;二类微短剧为投资不高且为一般题材的剧集;三类微短剧则是投资较低且为一般题材的剧集。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划分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行备

原文如下: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微短剧繁荣,案许推动健康发展,可制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广电规按制定本办法。总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短剧,计划剧管指单集时长少于二十分钟,出台主题明确、故事情节连贯、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适用于各种播出渠道。

第三条 微短剧创作与播出应遵守宪法与法律,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保护原创与版权。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的微短剧管理,制定行业规划与政策,确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微短剧按投资额度与题材分为三类,实施备案和发行许可。一类为重大题材;二、三类则为较一般的题材,具体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六条 鼓励艺术表达与传播创新,激发公众参与微短剧创作的热情,并支持优秀作品播出。

第七条 鼓励微短剧与各种行业结合,形成新的商业模式与应用场景。

第八条 支持外向型微短剧创作,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第九条 对优秀微短剧及贡献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与奖励,营造支持创作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 微短剧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备案公示

第十二条 一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需备案公示,二类微短剧可参考一类规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微短剧的备案与公示,省级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审核与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的机构须持有相关许可证,提交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办法的内容不得公示。

第十六条 制作机构应按备案内容制作,并在变更时重新备案。

第三章 审核许可

第十七条 一类与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需申请内容审核与发行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播出。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一类与二类微短剧的审核,省级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审核。

第十九条 送审需提交包括《微短剧报审表》及相关许可证和样片等材料。

第二十条 审核决定需在20日内作出,获得许可的颁发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不得转移送审。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可对不合格的微短剧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一类微短剧的发行情况将定期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部门可参考本办法对二类微短剧实施审批,优化审核流程。

第四章 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微短剧不得包含违法或不当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微短剧的剧名和字幕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微短剧信息标注需在明显位置标明关键信息。

第二十八条 推广信息应与内容相适配,禁止违规内容的出现。

第五章 播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需取得合法资质。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对微短剧播出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一条 播出应符合许可内容,并鼓励优先排播获证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播出单位应负责内容质量并遵循审核与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播出单位应核验发行许可证及批准文件,确保合规传播。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微短剧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需再次审核。

第三十六条 播出单位应停止播出不合规作品。

第三十七条 不得利用算法诱导用户沉迷。

第三十八条 定期检查内容提供者的合规情况,建立管理机制。

第三十九条 依法履行数据安全职责。

第四十条 与用户签署协议,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创作与播出单位需配合。

第四十二条 指导行业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三条 创作、推广、播出单位应提供真实的统计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短剧擅自播出的,将依法处罚。

第四十五条 制作与播出不合规内容的将面临整改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不按备案内容制作或播出的,需整改并可能罚款。

第四十七条 欺骗取得许可的,将被撤销行政许可。

第四十八条 违纪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将受到处分。

第四十九条 隐瞒资料或拒绝提供的将面临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微短剧如主动申报,应按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十一条 重要历史题材微短剧的管理依据国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如有其他法律规定,按其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本文内容整理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编辑:陈思宇。